最近一大班同事柴娃娃地報名參加了一個比賽. 雖說是比賽, 但大家也不過是打算高高興興地一起玩, 順便也可運動一下. 由於參加同事眾多, 芬姐也不甘後人一起報了名. 到比賽當日, 大家陸陸續續地出現, 卻始終未見芬姐的倩影. 最後, 其中一個與芬姐有聯絡的同事才告訴我們她不來了.
其實芬姐放飛機的行為時有所聞, 但是連報了公開比賽也照樣臨時缺席, 我倒是此料不及. 而且聽同事說, 比賽前夕已特地致電芬姐, 表示可以順路載她前來, 當時她還言之鑿鑿說道絕不失約. 豈料才不過數小時, 當同事準備駕車前往她住處時, 她卻決定不參加了. 其實芬姐這種行為時下十分普遍, 但我真的不能接受. 不去遵守的承諾, 根本不算承諾. 如果只是一次半次真的有要事, 那是情有可原, 但是多次如此, 實在叫人失望.
本來放飛機已經差勁, 豈知她毫無歉意, 更指另一同事也是如此. 首先, 就算有其他同事放飛機, 並不代表放飛機這種行為沒有問題. 再者, 另一位同事早幾天已告知大家他當日要乘飛機往外地, 實在無法參賽, 並且再三抱歉. 我覺得放飛機已經對不起大家, 跟著還要推卸責任, 不承認過錯, 實在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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