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覺身邊大部份朋友在"雷曼事件"上都與我有著不同的看法. 有的傾向相信銀行絕對有誤導, 須要負全責賠償給投資者. 有的則認為只有少部份個案可能有誤導成份, 但銀行應盡快答應"苦主"要求, 以便平息事件. 至於我, 我不排除有部份人真的被誤導, 但絕大多數的"苦主"其實是知道自己買了些甚麼. 如果他們真的不知道自己買的是甚麼東西, 是不是也應該負上一點責任呢?
銀行服務員為求售出產品, 自是會不斷向客戶推介, 問題在於這個推銷過程中究竟有沒有欺騙顧客. 像是貨不對辦, 明明買人民幣卻給了你澳元. 又或是與合約不符, 如合約寫明保你本金, 結果卻一分錢也拿不回來. 如果看看他們手上的合約, 你當會發現那裡是清楚寫明提早贖回迷債所得的款額是可能低於本金的. 那麼, 還有甚麼好說的呢? 合約精神都到那裡去了?
若說到風險問題, 又有誰預先知道雷曼會清盤呢? 想當初這些迷債有這間不知多少個"A"評級的公司作擔保, 列作低風險又有何不妥? 再說, 定期存款絕對是低風險了吧? 但誰說銀行不可以倒閉? 難道到時又說被誤導, 買錯了高風險產品嗎?
如果真的覺得被誤導, 就直接交由警方處理吧. 何必上街遊行, 吵吵鬧鬧? 目的不過是要向政府及銀行施加壓力, 希望藉此得到賠償吧了. 只可惜政客當道, 政府怕事, 銀行怕吵, 社會上又多了一件憑著嘈吵而獲勝的事件. 再沒有理性討論, 再不用講道理, 再不必知道真相, 這樣的社會真叫人心寒.
朋友說我針唔拮到肉唔知痛, 我只知道, 即使再痛, 我也不會顛倒是非, 指鹿為馬. 沒有了良心, 肉再痛都沒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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